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