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