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实施。
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