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提供产品、服务前,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