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承担国际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或者担任相关职务。
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