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