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