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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