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