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