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便利的信息查询功能,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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