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造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