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发布、实施团体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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