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