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