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