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连同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送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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