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的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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