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