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