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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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第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
第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
第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
第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第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
第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
第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七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二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六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七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五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