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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