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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