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