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二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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