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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