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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