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七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