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