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六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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