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