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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