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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