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供热企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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