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