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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