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