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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