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