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