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