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