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