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