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