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