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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