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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