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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