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对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的分析作出。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对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的分析作出。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