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